3)第五十章 电子游戏改编_剥削好莱坞198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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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编成游戏拿拿授权费,也是给小成本制作开辟一条盈利渠道。

  “什么电子游戏?我不知道啊?你们谁知道?有人用我的样子做游戏吗?”

  ja那边完全不知道的样子。罗纳德没想到,东瀛这些游戏开发商,居然是没有买他使用权的盗版作品。

  两人调查了半天,最后香江那边的律师说,曾经发现过这个擦边球的电子游戏,但是因为名字被游戏公司改成了托马斯,人物形象因为分辨率太低,上法庭也很难举证说那就是按照ja的样子改编的。

  看来他们把ja的外型,配上布鲁斯·李的怪叫,都是想好的规避法律风险的怪招。

  ja那边自去给游戏公司发律师信不提,罗纳德这边也找来的律师小姐林赛·多尔咨询。

  他们律师团队研究的结果,就是这种电子游戏模彷影视人物的版权形象的官司,还没有着名的判例。除了在阿美利加有很多业务的索尼公司,其他的东瀛游戏厂商,比如任天堂,世嘉什么的,主要游戏制作业务都放在东瀛,跨国维权非常困难。

  曾经尝试过维权的一些好来坞着名人物形象,也很容易被东瀛的律师规避掉。比如1981年出品的任天堂游戏大金刚,形象设计和名字都是抄袭好来坞着名的怪兽金刚(kingkong)。

  环球公司是金刚的形象版权所有者,罗纳德的老熟人,环球的董事长席德·辛伯格,用侵权的名义起诉了任天堂,求取巨额赔偿,和每个售出的游戏零售价的3%作为形象使用费。

  不过任天堂也不是好欺负的,他们早有准备,进入阿美利加市场的大金刚,统一被改名叫做“驴金刚(donkeykong)”,试图蒙混过关。

  罗纳德看着卷宗笑出了声,现在游戏机在家用电视机上的显示效果很糟糕,人物都是些色块。要不是这样,把一个大猩猩硬说成是个驴,也很难过关。

  环球的律师也不是好惹的,他们马上提出了另一个理由。这个大金刚的游戏,就是一个长得像水管工的人,去救被怪兽抓走的美女。中途要躲避大金刚从上面扔下来的石头。

  环球认为这个剧情,就是抄袭当年雷电华电影公司拍出来的经典怪兽片。

  男主角,美女,大猩猩怪兽,这些元素组合在一起,法官马上开始偏向环球影业的观点。虽然任天堂辩称是那个反派是驴而不是大猩猩,但是雷同的情节无法抵赖。

  没想到的是,就在任天堂准备认栽赔钱的时候,他们聘请的律师中有一个叫约翰·科比的,发现了环球起诉书里的大漏洞。

  原来,根据最新修订的版权法桉。阿美利加的经典电影,可以享有70年的着作权保护。这部1933年雷电华拍摄的金刚,版权要到下世纪才过期。

  但是雷电华的片库被环球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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